蘇文旅規〔2026〕1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現將新修訂后的《江蘇省娛樂場所審批工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6年6月1日
江蘇省娛樂場所審批工作指南
為加強娛樂場所準入管理,進一步促進娛樂場所規范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文化和旅游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設立條件
(一)房屋性質
娛樂場所應當設立在合法建筑內。
(二)距離要求
娛樂場所和醫院、機關不得相互毗連。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娛樂場所。測量方法:以娛樂場所實際經營區域主出入口與中小學校、幼兒園主門的交通行走距離為準。
(三)面積標準
設立歌舞娛樂場所,在城區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單個包間使用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5平方米;在鄉鎮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單個包間使用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平方米。
設立游藝娛樂場所,在城區的,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5平方米;在鄉鎮的,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平方米。
以上娛樂場所應當在同一平面,空間相通,使用面積標準均不包括辦公、倉儲、衛生間和兼營其他業務等非娛樂活動專用的面積。
(四)房屋有關證明材料
設立在城區的娛樂場所房屋有關證明材料一般為不動產權證或統一登記前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必要時還應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書。
設立在鄉鎮的娛樂場所房屋有關證明應當為不動產權證、統一登記前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鄉鎮以上政府規劃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書;房屋用途發生改變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必要時還應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書。
二、設立行政指導程序
(一)申請行政指導
1.申請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提交《咨詢申請登記表》。
2.申請咨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咨詢申請之日起5日內答復。
3.申請咨詢事項為現場指導的,申請人應同時提交房屋有關證明材料,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咨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并出具行政指導意見書。
(二)實地檢查指導
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居民住宅區內;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及地下一層埋深大于10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學校、幼兒園周圍;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2.房屋結構:是否按政府規劃部門批準文件規范建設。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符合本指南規定。
4.征詢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及附近學校、醫院、機關等利害關系人意見或建議。
5.其他需要檢查指導的內容。
三、設立審批程序
(一)受理
1.《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上述人員不存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
4.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注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醫院、學校、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機型設備數量及位置)。
7.外國投資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報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批,并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二)實地查驗
擬設立娛樂場所完成籌建后,其經營者應主動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進行現場驗收,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查驗:
1.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資質核查是否合格。
2.歌舞娛樂場所包間:是否與提供的平面結構圖一致。
3.歌舞娛樂場所設施設備: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是否有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相關證明材料;歌曲點播系統播放的音樂、曲目、畫面等內容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禁止內容,是否含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點播系統的服務器是否與境外曲庫連接。
4.游藝娛樂場所設施設備: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是否有依法生產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內容審核,外觀、功能是否經過改動;除專用的游戲代幣、彩票及游戲過程中用于繼續游戲的累計積分外,游戲游藝設備是否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是否在游戲游藝設備顯著位置張貼“游戲游藝設備電子標識”,并依照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確定的機型機種類別,標注“游藝娛樂設備”或者“電子游戲設備(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樣。場所使用的獎品是否與備案的目錄相符,獎品是否健康有益,單件獎品售價是否超過500元。
5.游戲游藝娛樂活動是否分區經營。
6.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三)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驗收合格的,應當在擬設立場所、審批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
(四)聽證
審批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
1.權利告知:審批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以及娛樂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及附近學校、醫院、機關等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聽證時限: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后提出聽證申請的,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3.發布公告: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申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有效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4.聽證意見: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審批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許可決定
擬設立場所符合設立條件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許可變更程序
1.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應當參照上述相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2.娛樂場所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擬變更人員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5)擬變更人員不存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3.娛樂場所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娛樂場所處于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未執行完畢期間,不滿足法定變更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五、許可延續程序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營業執照副本;
3.營業情況報告。
娛樂場所因《娛樂經營許可證》中場所名稱、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信息與實際不一致或者因停業整頓、違法違規問題未能在《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整改到位,導致不滿足法定續證條件、標準的,不予延續,并依法辦理注銷。
場所設立條件未發生變更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在《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六、許可注銷/吊銷程序
娛樂場所因違法違規經營應被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將處罰結果函告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注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函告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七、其他
本工作指南適用于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所審批事項。本工作指南中的“不少于”包含本數,“大于”、“超過”、“以下”不包含本數。
本工作指南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日。原省文化廳印發的《關于修改〈娛樂場所行政審批工作指導意見〉的決定》(蘇文市〔2017〕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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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娛樂場所審批工作指南》的通知(蘇文旅規〔2026〕1號).pdf